就像花花張正偉一樣。
昨天(4/5),是屬於蔣智賢的日子。
不過我想等以後再來介紹「我所認識的他」,這篇我想談談關於4/1那天,Lamigo對決兄弟的比賽。
今天,我不會抽絲剝繭,找出誰投出觸身球是故意、誰又是不小心的;或愛記仇的考古,回到過去以「歷史」來檢討「現在」,找出誰被打臉。
雖然柯南始終說:「真相只有一個。」但也因為如此,我們都不是當事人。除非我們「鍵盤球評」能找出所有嫌疑人,當著他們的面,經由推理來揪出誰才是犯人。
不然,全都是無謂的猜測罷了,再怎麼打嘴砲也不會有結果。
所以在這裡,只以「觀眾」的角度,說說我對棒球中「潛規則」的看法。
幾乎所有的競賽都有所謂的潛規則,競爭越是激烈則越繁文縟節。
諸如籃球比賽中,大幅領先的那一方不可以灌籃,不然會被認為「不尊重對手」。
而棒球比賽中,則像是不可以偷暗號、轟出全壘打不可以太囂張、太高調慶祝,大幅領先的那一方則不可以盜壘、觸擊,甚至也不能選太多球、選保送......等等。
就是讓球員自由發揮,但不可以做「多餘」的動作,越早結束越好。
雖然我必須說,我很欣賞胡金龍那樣犧牲自己的成績來「尊重」對方的想法,可是另一方面來說,「運動」不就是一場秀嗎?在我看來,它只是雙方球隊「表演」的束縛,無法提高比賽的刺激感,爭取觀眾眼球的回歸。
尤其在比分過大的「垃圾時間」裡,做一點點「事情」讓觀眾high一下,振奮一下他們待機已久的身體,我想那應該無可厚非。(不過還是得看一下自己在誰的主場!?)
啊,這又扯到另一個問題:到底什麼是「尊重」呢?
自己究竟尊不尊重對方,也完全看對方的心態怎麼去想。
或許自己亂打亂揮、隨便就出局,在某些人眼裡也是不尊重的行為啊!
而我自己,我覺得任何時刻都全力以赴,就是尊重。
比賽在還沒結束之前,都充滿變數,一局得個十分以上也不是沒看過。
領先的那一方尊重對方奮戰不懈的態度,全程都認真打,也尊重自己的球迷;落後的那一方尊重自己的成績,找尋一點逆轉的可能,更尊重那些待完全場的觀眾。
(好吧,我知道,這好像過於理想化。)
我的觀察啦!
潛規則就是很莫名其妙的東西。
我不知道這東西是誰發明的,但若它是大家久而久之訂下的禁忌、習俗或「默契」,流傳到現在還未消失,也被大家重視著。那這個潛規則勢必就有遵守的必要吧?破壞「和諧」的人更是罪大惡極,不可饒恕。
被侵害的那方這麼不爽,要靠「砸人」來報復。從這點來看,「觸犯潛規則」對球員來說,應是很嚴重的事情。
但是!假如潛規則真的如上述所說,如此神聖不可侵犯,為什麼不直接寫在棒球規則裡呢?加註清楚哪些在什麼情況下不能做、做了會怎麼罰。
我一直很疑惑,總覺得比起有明文規定的文字,大家好像更在意潛規則,卻又只讓它在底下待著?
因此我的想法是:
若有需要它,那就把它明文規範起來,授予正式的地位與力量。不該讓球員以私刑解決(甚至也不見私刑能解決什麼),應該就要在棒球規章中明文一番。
浮出水面,別在潛水!
利用第三方的公權力嚴懲觸犯規定的人,除了有殺雞儆猴之效,受侵害的那方也不用再因報仇雪恨被警告或驅逐出場。
畢竟不只在棒球世界,很多地方動用私刑始終不被允許。(不過我知道這是很多人的最愛)
然而這也是它很矛盾的地方,球員冒著被驅逐出場、或招來撻伐的風險,也要「犯法」用觸身球砸對方「犯法之人」。
好險臺灣近年來已經很少從觸身球演變成大亂鬥,頂多口水互噴。
然而另一方面,讓球員這樣「自救」,它根本只是問題的淵源?
既然大家就愛潛規則在海底遨遊,不如就在根深蒂固的習慣之中,慢慢抹除它吧!讓它靜靜躺在歷史的洪流裡就好。
偷偷摸摸的去遵守,偷偷摸摸的想辦法「搞」對方?這樣實在太辛苦又毫無意義了!而且完全就是各說各話。
怎樣才算「大幅領先」?怎樣才算「瞧不起對手」,甚至違反「運動道德」?始終沒有一個標準的定義。
潛規則就是沒有必要的東西。
延伸出用觸身球丟來丟去的教訓方式,更是一大問題。
如果一件事好像可以做又好像不可以做的,那也不能埋怨。
而且用觸身球的暴力來報仇,難道就比較有「道德」嗎......
「打不贏,就打人」,這並不是棒球的文化。
球場是拿來打球的,今天技不如人,被人家大幅度領先,就該以正當的方式要回面子,讓對方無話可說。
而我相信領先的那邊,也不會有「羞辱對手」的心態。除了他們球員彼此都很熟識之外,連我們都知道不可能有哪一隊可以篤定每場都贏,等到將來被討回的那天,自己只會更難堪。
最後,我只想對潛規則說:「憑什麼只准落後方使用戰術?」
盜壘也不是說盜就盜得了啊!
搞不好人家是把盜壘當作「加速比賽進行」的行(ㄗˋ)為(ㄕㄚ)呢。
自己抓不到......
昨天(4/5),是屬於蔣智賢的日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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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「大家好,我是富邦悍將的蔣智賢。」他的這句話就像針頭刺入我心 |
不過我想等以後再來介紹「我所認識的他」,這篇我想談談關於4/1那天,Lamigo對決兄弟的比賽。
你知道嗎?如果球場上起了爭議,休息室的人一定要衝上來捍衛自己的隊友
即使有些人只是衝上來後呆呆站著,但這也是棒球中的潛規則喔!不做的話會被視為「不團結」
雖然柯南始終說:「真相只有一個。」但也因為如此,我們都不是當事人。除非我們「鍵盤球評」能找出所有嫌疑人,當著他們的面,經由推理來揪出誰才是犯人。
不然,全都是無謂的猜測罷了,再怎麼打嘴砲也不會有結果。
所以在這裡,只以「觀眾」的角度,說說我對棒球中「潛規則」的看法。
幾乎所有的競賽都有所謂的潛規則,競爭越是激烈則越繁文縟節。
諸如籃球比賽中,大幅領先的那一方不可以灌籃,不然會被認為「不尊重對手」。
Bautista這個超狂的甩棒,引來後續許多的爭議
就是讓球員自由發揮,但不可以做「多餘」的動作,越早結束越好。
影片12秒開始,胡金龍直接把球往二壘手的方向敲過去,加速比賽的結束
雖然我必須說,我很欣賞胡金龍那樣犧牲自己的成績來「尊重」對方的想法,可是另一方面來說,「運動」不就是一場秀嗎?在我看來,它只是雙方球隊「表演」的束縛,無法提高比賽的刺激感,爭取觀眾眼球的回歸。
尤其在比分過大的「垃圾時間」裡,做一點點「事情」讓觀眾high一下,振奮一下他們待機已久的身體,我想那應該無可厚非。(不過還是得看一下自己在誰的主場!?)
啊,這又扯到另一個問題:到底什麼是「尊重」呢?
自己究竟尊不尊重對方,也完全看對方的心態怎麼去想。
或許自己亂打亂揮、隨便就出局,在某些人眼裡也是不尊重的行為啊!
而我自己,我覺得任何時刻都全力以赴,就是尊重。
比賽在還沒結束之前,都充滿變數,一局得個十分以上也不是沒看過。
領先的那一方尊重對方奮戰不懈的態度,全程都認真打,也尊重自己的球迷;落後的那一方尊重自己的成績,找尋一點逆轉的可能,更尊重那些待完全場的觀眾。
(好吧,我知道,這好像過於理想化。)
我的觀察啦!
潛規則就是很莫名其妙的東西。
我不知道這東西是誰發明的,但若它是大家久而久之訂下的禁忌、習俗或「默契」,流傳到現在還未消失,也被大家重視著。那這個潛規則勢必就有遵守的必要吧?破壞「和諧」的人更是罪大惡極,不可饒恕。
被侵害的那方這麼不爽,要靠「砸人」來報復。從這點來看,「觸犯潛規則」對球員來說,應是很嚴重的事情。
但是!假如潛規則真的如上述所說,如此神聖不可侵犯,為什麼不直接寫在棒球規則裡呢?加註清楚哪些在什麼情況下不能做、做了會怎麼罰。
我一直很疑惑,總覺得比起有明文規定的文字,大家好像更在意潛規則,卻又只讓它在底下待著?
因此我的想法是:
若有需要它,那就把它明文規範起來,授予正式的地位與力量。不該讓球員以私刑解決(甚至也不見私刑能解決什麼),應該就要在棒球規章中明文一番。
浮出水面,別在潛水!
利用第三方的公權力嚴懲觸犯規定的人,除了有殺雞儆猴之效,受侵害的那方也不用再因報仇雪恨被警告或驅逐出場。
畢竟不只在棒球世界,很多地方動用私刑始終不被允許。(不過我知道這是很多人的最愛)
然而這也是它很矛盾的地方,球員冒著被驅逐出場、或招來撻伐的風險,也要「犯法」用觸身球砸對方「犯法之人」。
好險臺灣近年來已經很少從觸身球演變成大亂鬥,頂多口水互噴。
大聯盟的球員始終沒在怕的,要戰便戰
這是另一經典,比正港拳擊賽還刺激
然而另一方面,讓球員這樣「自救」,它根本只是問題的淵源?
既然大家就愛潛規則在海底遨遊,不如就在根深蒂固的習慣之中,慢慢抹除它吧!讓它靜靜躺在歷史的洪流裡就好。
偷偷摸摸的去遵守,偷偷摸摸的想辦法「搞」對方?這樣實在太辛苦又毫無意義了!而且完全就是各說各話。
怎樣才算「大幅領先」?怎樣才算「瞧不起對手」,甚至違反「運動道德」?始終沒有一個標準的定義。
潛規則就是沒有必要的東西。
延伸出用觸身球丟來丟去的教訓方式,更是一大問題。
如果一件事好像可以做又好像不可以做的,那也不能埋怨。
而且用觸身球的暴力來報仇,難道就比較有「道德」嗎......
「打不贏,就打人」,這並不是棒球的文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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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別成為「輸不起」的人啊! |
球場是拿來打球的,今天技不如人,被人家大幅度領先,就該以正當的方式要回面子,讓對方無話可說。
而我相信領先的那邊,也不會有「羞辱對手」的心態。除了他們球員彼此都很熟識之外,連我們都知道不可能有哪一隊可以篤定每場都贏,等到將來被討回的那天,自己只會更難堪。
最後,我只想對潛規則說:「憑什麼只准落後方使用戰術?」
盜壘也不是說盜就盜得了啊!
搞不好人家是把盜壘當作「加速比賽進行」的行(ㄗˋ)為(ㄕㄚ)呢。
自己抓不到......
如果有球員敢做這樣的「聲明」,才是真正的瞧不起對手吧,ㄏㄏ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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